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重要演讲十年间
深度关注|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调
推进国安机关工作高质量发展,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

法官说法|当事人主张减产损失如何取证

发布时间:2020-11-25  来源:中国法院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【案例意义】

  在审理的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件中,经常有当事人主张减产损失的案件。作为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件中种植方的农民辛辛苦苦种植一年,却得不到应有的收获,而在诉讼过程中,也因为不能有效收集相关证据,而使其权益得不到保障。而本案即是当事人主张减产损失,被驳回其诉讼请求的案例。以此案例来分析主张减产损失时如何取证。

  【基本案情】

  原告:邹某

  被告:农产品公司

  2017年4月邹某与农产品公司约定,由农产品公司提供种子及技术指导,邹某负责种植,待农作物收获后农产品公司负责收购。但时至2017年9月,因果实规格不达标,农产品公司未全部收购。邹某认为果实规格不达标的原因系农产品公司技术指导错误,遂起诉农产品公司要求赔偿损失。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,邹某于2017年12月份委托了鉴定机构对造成损失的原因进行鉴定,而此时,距离邹某收获完毕已过去了两个月。因此一审审理认为鉴定报告是邹某单方委托,鉴定时未通知对方到场,且评估人员现场勘查时间距离农产品公司收购时间已过去两个半月,所勘查的现场已非农产品公司收购时的现场,鉴定人员依据邹某陈述及单方提供的图片资料进行的测算,而上述依据并没有经过农产品公司的质证,该鉴定结论依据不足,不能作为证据使用,据此,驳回了邹某的诉讼请求。二审维持了一审的结果。

  【法官解读】

  本案中邹某是主张技术指导错误导致其减产,实际在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减产损失的原因还有很多。根据审理的主张减产损失的不同情况总结以下取证方法:1.如果合同约定由一方提供技术指导,则双方在种植过程中应对技术指导的内容、方法进行签字确认,发生损害时,可以作为判定责任的证据使用;2.对购进的种子可由双方取小样,并填写样品登记表,然后封存,发生损害时,可以有直接的鉴定依据;3、及时确定受害后果,发现受害征兆,应及时确定并请责任部门鉴定,用摄影、取样等方法保留证据;4.通过正确方法取证,发现损害后,应请农技部门和司法部门作出鉴定结论。5.发现受损后,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,应该及时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以免耽误时效和取证。

  (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)

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【免责声明】:以上图、文、音/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(本网原创文章除外),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。我们尊重原创,也注重分享。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,禁止用于商业用途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。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,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,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: 3555333776,微信号:GAN160003,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。电话:010-89525216。本网投稿邮箱:3555333776@QQ.COM。通讯地址: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(京贸中心)二层15号。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,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,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、来源:XXXXX网站。
点击查看更多评论>>发表感言:
验证码,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