习近平向“和平薪火 时代新章——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苏联伟大卫国战争胜利80周年中俄人文交流活动”致贺信
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丨大力发扬密切联系群众作风
​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一体推进学查改

认为父母“偏心”,子女可否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?

发布时间:2025-05-12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原告为年迈的夫妻,二人共育有四女一子,均已成家立业。2021年,两位老人将名下唯一的房产过户至其子名下,但事后儿子却并不履行赡养义务,而女儿们对父母“偏心”的行为则颇有微词。几年后,由于年事已高且疾病缠身,两位老人生活陷入困境,无奈之下将五名子女诉至法院,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。

  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义务。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,在生活上、精神上、情感上对父母应尊敬、关心和照顾。赡养费数额应结合原告实际需求、被告赡养能力、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。个别子女认为原告将其大部分财产赠与儿子,应由儿子一人赡养。但即使原告愿将其名下财产赠与他人,亦不能免除作为子女需履行的赡养义务。最终,经法官充分释法说理,双方达成调解,即二原告此前赠与儿子的房产仍归其子所有,老人享有居住权,老人的生活费用及医疗开支由五名子女共同分担。

 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,不因父母的任何财产赠与行为而免除,即并不因老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一方子女,而免除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。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定义务,更是我们每个人的道德担当。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、扶助和保护的义务。赡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,即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,保障父母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;生活上的照料,如照顾生病的父母、协助父母处理日常生活事务;精神上的慰藉,关心父母的精神需求,经常看望、问候父母,给予他们情感上的支持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 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、扶助和保护的义务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十四条第一款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、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,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即使得到治疗和护理;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,应当提供医疗费用。

 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,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;不能亲自照料的,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。

  (作者:崔鹏宇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【免责声明】:以上图、文、音/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(本网原创文章除外),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。我们尊重原创,也注重分享。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,禁止用于商业用途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。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,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,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: 3555333776,微信号:GAN160003,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。电话:010-89525216。本网投稿邮箱:3555333776@QQ.COM。通讯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(华声国际大厦)1层 1 2 1号。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,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,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、来源:XXXXX网站。
点击查看更多评论>>发表感言:
验证码,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。